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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制项目建议书的目的和可研性的区别
编制项目建议书的目的  
  1、机会研究或规划设想的效益前途是否可信,是否可以在此阶段阐明的资料基础上伸出投资建议的决策;  

  2、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和值得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详尽分析;  

  3、项目研究中有哪些关键问题,是否需要作专题研究;  

  4、所有可能的项目方案是否均已审查甄选过;  
  5、在已获资料基础上,是否可以决定项目有无足够吸引力和可行度。  

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区别  
  常常,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之一;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建议书的后续文件之一。此外,在可行性研究阶段,项目至少有方案设计,市政、交通和环境等专业咨询意见也必不可少了。对于房地产项目,一般还要有详规或修建性详规的批复。此阶段投资估算要求较细,原则上误差在±10%;相应地,融资方案也要详细,每年的建设投资要落到实处,有银行贷款的项目,要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。  

  很多项目在报立项时,条件已比较成熟,土地、规划、环评、专业咨询意见等基本具备,特别是项目资金来源完全是项目法人自筹,没有财政资金并且不享受什么特殊政策,这类项目常常是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为一体。  
  一个项目要获得政府有关扶持,首先必须先有项目建议书,项目建议书通过筛选通过后,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,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专家论证后,才最后审定。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常见的审批程序,是列入备选项目和建设前期工作计划决策的依据。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,才可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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